(引述自PTT2的bluepenta網友文章)
前言
民主社會強調宗教信仰和思想的自由,主張最大限度的寬容,那麼對於一個社會的主導思想或合法通過的法律和政治制度,某些公民以非暴力方式進行的出於個人良知和理智判斷的反抗到底合不合理?
何謂公民不服從?
西方政治思想有一個源遠流長的的傳統稱做「公民不服從」(civil disobedience),John Rawls在此問題上有經典的闡述。他強調,此理論只使用於一個接近正義的社會,即大多數情況而言是秩序良好,但其中確實對正義嚴重侵犯而構想出來。
公民不服從只產生於多少是正義的民主社會中,是對那些承認並接受這一憲法的合法性的公民而言。John Rawls將之定義為「公開的、非暴力的、出於良知而違反法律的政治行為,其目的是促成政府改變法律和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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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幾個容易和「公民不服從」混淆的概念
公民不服從和「一般違法行為」之不同
其區別在於公民不服從的動機乃出於對道義的關注,一般犯罪行為則出於損人利己。
公民不服從和「良心拒絕」之不同
良心拒絕是指不服從法令或法律,該法律是只適用於當事人的,舉例而言:佛教徒因為宗教的因素所以拒絕服兵役,因此被判刑服獄,出獄後仍拒不當兵,再將之判刑服獄,一直輪迴下去。現在中華民國的作法是將這些特殊因素的人改服替代役,例如去教養院當義工等等。
「公民不服從」訴諸共同體的信念,是非個人的。他是一種政治行動,並且是公開的。例如和平主義者訴求反戰。
綜合以上兩個不同之處的觀念
然而如果有一群人在街上喊著他們的某訴求,並且以他們是因為「公民不服從」而不遵守法律,這時最大的問題是如果每個團體都這樣社會秩序該如何維持。這時就關係到「公民不服從」最核心的部分。「公民不服從」是必須涉及對基本價值的判斷,也就是如剝奪少數人的言論自由、選舉權、參政權、財產權等基本權利、壓制宗教團體、等等。因此並非人人只要喊著我有「公民不服從」的理由,就可以任意的違法。這次靜坐的訴求是言論自由,這顯然是憲法保障人民的基本權利。
惡法亦法?惡法非法?
法治社會要求人們遵守法律,但如將此原則絕對化,有可能導致法律崇拜或法律萬能論,「惡法亦法」就變成可能。因此,假如公民出於良知判斷認為有關的法律是不合理的,他就有權從道義上提出抗議,直到最終得到糾正為止。而公民不服從是必須要溫和、非暴力,並且是道義呼籲的。
著名的例子
公民不服從在世界各地的例子並不少,如印度聖雄甘地的不合作運動、馬丁路德˙金恩的民權運動、反越戰和平運動,以上都是這些國家共同的歷史記憶,並形塑一個世代的氛圍。
蘇格拉底之死
當然在政治哲學上最具啟發性和著名的例子乃屬「蘇格拉底之死」。蘇格拉底被控告蠱惑年輕人和不尊敬神明,陪審團最後判之飲毒自殺。蘇格拉底堅持自己是對的,並在法庭上大聲為自己辯護。然而當判刑確定後,他依然遵守雅典法律引毒自殺。事實上當時的陪審團並無非要蘇格拉底死的意圖,因為依據當時雅典法律,蘇格拉底可以逃到別的城邦並免於一死,但蘇格拉底選擇服從。
蘇格拉底之死的啟發
蘇格拉底說他是一支牛虻,城邦就像一直高貴的馬需要牛虻的刺激。他不斷的騷擾民眾、勸誡和駁斥每個人,城邦需要這樣的人,需要牛虻叮咬使其警醒。雅典人用死使蘇格拉底永遠沈默下去,而諷刺的是:在蘇格拉底死後不久,雅典偉大的民主政體就墮落了,雅典最光輝的時期就此遠去。
小結
「公民不服從」簡單來說就是面對一個不合理的法律,民眾基於涉及基本公義和價值而公然去違反法律,並且在受到國家公權力的處罰時,心甘情願的接受。行政院前面的靜坐,最後和平的被抬走,就是一個「公民不服從」的例子。因此如果有人質疑為何不去申請集會,故意要被抬走是不合理時,如果瞭解何謂「公民不服從」,我想這個質疑可以化解。正如同惡法非法,如果一個惡法我們去遵守,並用惡法來反對惡法,這樣邏輯上並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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